文件政策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文件政策 >> 学校文件

学校文件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15     作者: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需求,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学校鼓励教师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进行访学研修,汲取世界高等教育先进经验和有益成果。

第二条 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工作遵循“按需选派、保证质量、突出重点、学用一致”的原则,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一带一路”倡议,坚持为学校推进内涵式发展,促进“双一流”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赴国(境)外进行访学研修、博士后合作研究、攻读博士学位等。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根据派出渠道不同,出国(境)访学研修分为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项目。其中,访学经费完全来自校外的称“全额资助项目”,访学经费完全由本人承担的称“自费项目”。

第五条 国家公派项目是指经学校选拔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资助的公派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等,执行期以具体选派文件为准。

第六条 单位公派项目是指经学校审批通过,由学校、所在单位、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资助或自费的出国(境)访学研修,按项目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访学研修:3-12 个月;

(二)博士后合作研究:6-24 个月;

(三)攻读博士学位:12-36 个月。

 

第三章 选派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发展需要制定年度派出计划,对于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和教师教育学科予以倾斜,并积极推进相关学科教师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家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国家公派项目派出计划名额以具体选派文件为准;单位公派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由学校集中组织遴选。全额资助和自费人员可不受年度派出计划名额限制。各单位应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统筹规划本单位教师年度派出工作。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师德高尚,身心健康。如有师德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访问学者,应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 周岁;对于博士后合作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45 周岁;对于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35 周岁。

(三)来校工作时间原则上须满一年,且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要求的岗位任务。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聘期考核(针对已满一个聘期或以上教师)合格。

(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已获得拟出访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六)申请国家公派项目还应满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选派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在自评符合相关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在预计派出时间前六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少于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并结合学科建设需要,完善研修计划、确定研修任务。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鉴定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明确其思想政治水平和师德师风情况。“双肩挑”干部须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申报。

(三)选拔录取。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学术评价后进行选拔或推荐。对于申报国家公派项目的教师,经学校推荐后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根据项目选派办法进行选拔、录取。

(四)校内公示。学校对拟推荐人员名单及访学计划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经批准出国(境)访学研修的教师,正式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和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派出时间、工作任务、违约责任等,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或从事博士后合作研究工作期间,工资、津贴(绩效)等全额发放。教师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资、津贴(绩效)等停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派出前由本人预缴个人部分,学校缴纳单位统筹部分。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项目奖学金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选派办法执行。对于全额资助派出的教师,访学期间学校发放1000 元/人/月的奖励。对于未取得全额资助的单位公派教师(不含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学校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报销一次国际往返旅费(经济舱)。赴港澳台地区访学研修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赴日本进行访学研修的奖学金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教师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学校可视情况额外发放生活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奖学金月发放标准的2倍。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前,相关教师须按要求集中参加行前培训,所在单位与拟派出教师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具体任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专家小组,按照工作任务书对访学教师开展考核工作,对于访学时间在一年及以内的教师在回国后予以考核,对于访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各单位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学校审核备案。考核不合格人员须自行承担20%的访学费用。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期间,教师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服从访学单位管理,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意识形态等进行渗透,与所在单位、担保人保持经常联系认真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每三个月汇报访学研修进展情况并抄送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教师在外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加强管理,对于访学教师在外期间发生的突发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七条 出国(境)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工作,并于返校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考核表》和研修成果;六个月内围绕研修内容在全校范围内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汇报研修成果,或做一次国内外形势政策报告,或开设一门双语课程。

第十八条 派出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教师本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学校研究,延期期间不再享受生活补助和奖励。延期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长期限总计不得超过一年,延期超过六个月者停发津贴(绩效)。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出国(境)教师,自规定时间的次月起,停发津贴(绩效);无故逾期六个月未归的,停发全部待遇,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访学研修结束后,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应同学校签订服务年限协议书,履行返校服务的义务,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国家公派项目服务期按相关选派办法及协议执行,单位公派项目服务期为:

(一)出国(境)一年及以下者,服务期为两年;

(二)出国(境)一年以上、两年及以下者,服务期为三年;

(三)出国(境)两年以上者,服务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如在访学研修期间或服务期内辞职、调离,或因擅自外出、出国(境)逾期不归等被学校解聘均视为违约,须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按未履行的服务期向学校缴纳1000 元/月的违约金,退还学校支付的出国(境)访学研修生活补助和奖励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0 年4 月30 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2005 年4 月开始执行的《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闭
下一篇: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研修培养管理办法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