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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08     作者:     浏览数:

校内各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6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陕西师范大学

2015年9月7日

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全面提高学校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弘扬陕西师范大学优良校风和光荣传统,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积极引导全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全校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价值追求、道德实践与学校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善于运用符合高校教师接受习惯和行为特点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学校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第四条 充分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发挥教师师德建设主动性,不断改进和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探索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六条 师德教育是教师培养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在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教学科研团队的培育中,师德教育尤其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发挥学校教师教育办学特色,将师德教育延伸到人才培养之中,建设“专兼结合”的师德教育师资队伍,开发具有学校自身特色的师德教育课程体系和实践活动,突出对教师和师范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师职业理想信念教育、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教育等内容,实现学校师德教育的双重功能。

第八条 坚持开展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开设师德教育微课堂和新教师岗前培训师德教育专题,定期组织“师德专题网络培训”、“师德论坛”、“教师教育论坛”、“学人之旅报告会”、“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每年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寓师德教育于各项具体活动之中,增强师德教育的全员参与性,激发全校教师的职业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促使他们热爱教师职业,树立崇高师德。

第九条 教师要积极发挥自身师德建设主动性和自觉性,重视和加强师德自我教育,通过自主学习、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教师要增强职业自尊,珍惜教师荣誉,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在个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实践活动中自觉恪守师德规范,注重内省,内化品行,不断提升师德践行能力,积极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十条 进一步创新师德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教职工文体活动和时事政治学习,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切实增强师德教育实效。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社会调查、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感受国家发展的脉搏,增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主动提升师德素养。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十一条 师德宣传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广泛采取有效举措,积极推进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形成良好的师德舆论氛围。

第十二条 设立师德建设活动月,策划组织系列师德理论宣讲活动,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政策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建设的内容,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泛宣传陕西师范大学“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淳厚博雅、知行合一”的校风、“抱道不曲、拥书自雄”的学风及优良办学传统,树立师德建设的正确理论导向。

第十三条 培育和宣传师德典型,坚持开展“陕西师范大学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评选活动,组织参与国家、陕西省师德先进典型推荐评选活动,树立师德示范典型,组织师德示范典型先进事迹报告会、师德建设经验交流会,展现师德示范典型的良好师德师风,为学校师德建设提供正能量,感染激励全校教师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争当师德建设先进典型。

第十四条 营造师德建设文化氛围,组织“师德理论宣讲”、“师德专题讲座”、“师德建设征文”、“廉政文化展示”、“典型案例通报”、“党员警示教育”等活动,宣传师德榜样事迹,警示师德失范行为,积极营造崇尚师德风范、争创师德典型的文化氛围。

第十五条 拓展师德宣传媒介,建立“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专题网”,探索陕西师范大学官方微博、微信以及微电影等新媒体宣传师德的新路径和新形式,拓展校电视台、校广播站、校报等传统媒体在师德宣传方面的功能,构建师德宣传、学习、交流的综合性平台。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监察处、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工会、团委等党政群团组织的优势,建立师德宣传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师德宣传活动,探索全方位、立体化的师德宣传工作新机制。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将不断完善教师教学科研、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各项工作中的师德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深化教师综合评价体系改革。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办法按照修订完善的《陕西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核评估暂行办法》执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包括教师自评、学生测评、教师互评、系(室)评估、院(部、中心、所)综合评估、学校审核等环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在新教师选聘中,坚持职业素质和品德修养综合考核,把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品行表现作为重要考察内容,确保选聘教师政治方向正确、道德品质优秀、业务素质精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每位教师建立师德档案,记录教师接受师德教育、受表彰或奖惩等情况,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学院(部、中心、所)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及时备案存档。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视和发挥师德监督在学校教育质量督导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校(院、部、中心、所)领导和教师同行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家校信息互通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动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面共同参与,构建校内外各界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校(院、部、中心、所)两级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纪检部门和党群组织、工会等部门在教师作风、学术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及时、全面了解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全方位加强和完善师德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通过建立师德信息平台、设立师德监督邮箱、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建设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师德舆情搜集整理,定期开展全校师德状况调查,研究和改进师德建设举措,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学校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师德舆论正确导向。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严格学术规范,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06]2号)的精神,引导全校教师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章 师德激励惩处

第二十八条 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开展“陕西师范大学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评选活动,对师德表现优秀的教师在教师节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将师德表现作为有关推荐评选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在教师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以及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对师德考核优秀人员予以优先。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教学科研成果、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和滥用教学科研资源;

(4)在申报职称、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5)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招生、考试、推荐就业、学生评优、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7)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公共道德有严重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生活作风严重腐化;

(11)与学生交往超出正常师生关系范畴;

(12)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教纪律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24个月。

第三十一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并在今后两年教师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以及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取消资格,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单位负责人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查处、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学校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师德建设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总体规划学校师德建设,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师德建设的重大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担任成员,人事处为牵头单位。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德办”),挂靠人事处,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部、中心、所)设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领导和“师德办”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各学院(部、中心、所)院长(主任)和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各学院(部、中心、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系(室)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分党委秘书(党总支秘书)和学院(部、中心、所)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全校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基层学术组织是师德建设的基本单元,其负责人要在师德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全校教师做到教书育人;非教师系列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育人为本的理念,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所)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年度师德建设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将师德建设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布局中,并定期开展专项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师德建设工作。学校将师德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对各学院(部、中心、所)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各相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校师德建设专家库,涵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陕西省师德楷模”、“陕西省师德标兵”、“陕西省教学名师”等省部级以上荣誉获得者(人才计划入选者),以及“宝钢优秀教师奖”获得者、“陕西师范大学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等优秀教师,从中遴选师德表现突出者作为师德示范典型。建立师德示范典型与广大教师交流机制,将师德示范典型请进学校、请进课堂,让教师与他们面对面座谈和交流,使教师们切实感受师德示范典型的崇高师德,充分发挥师德示范典型在师德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 依据《陕西师范大学章程》,进一步落实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保障教师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评聘、学术评价、专业发展、评优选拔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将师德建设经费纳入各有关单位和学院(部、中心、所)运行经费中,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工勤技术人员的师德建设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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