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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关于选派教师对口支援新疆高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5-11     作者:     浏览数:

2005年关于选派教师对口支援新疆高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师人发[2005]1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教民[2003]4号)和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关于50所高校选派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教民司[2003]13号)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尽快落实教育部<内地高校对口支援新疆高校选派教师计划>的通知》(新教高办[2003]26号)的有关要求,我校应于2003-2006年承担每年选派3名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高校、中等师范学校担任教学工作的任务,我校对口支援乌鲁木齐师范学校。为了完成好这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时间、人数及专业

分期选派,每期一年,每期选派3人。2005-2006学年为第三期,从2005年9月起至2006年7月结束,具体时间以受援学校的安排为准。

根据受援学校的要求,第三期选派英语、语文和计算机专业教师各1人。

二、支教人员的条件

支教人员除需符合专业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⒈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

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初级职称且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好。

⒊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支教人员的待遇

⒈支教教师每人每期生活补贴1万元,由教育部下拨专款支付。

⒉受援学校免费提供住宿,并可按职称享受受援学校的课时津贴,每月300元左右。

⒊每位支教教师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火车)、保险费,一次由教育部下拨经费安排支付,一次由我校支付。

⒋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享受的我校工资及岗位津贴等全额发放。我校如进行岗位聘任,支教教师可按照岗位要求及本人条件应聘至相关岗位。

⒌支教教师接受我校考核或申报参评职称时,支教期间的工作量等同于在校期间的工作量。

⒍支教期满,支教教师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并根据受援学校出具的鉴定,支教期间工作在称职以上等次者,在参与我校评定高一级职称时,学校优先予以评聘。

四、支教教师的选派程序

⒈确定专业和选派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及受援学校的要求,确定选派教师的专业和选派支教教师的单位。

⒉拟定人选。选派教师赴新疆支教是教育部安排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初步人选,积极、认真地完成。各单位要于2005年5月17日下午5:00之前将选派人员名单报送人事处人事科。

⒊选派人员。人事处研究决定选派人员,并与受援学校联系,派出支教教师。

五、支教教师的管理

⒈支教教师只转临时行政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人事、户口、工资等关系均不转往受援学校。

⒉支教教师由我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支教结束时,受援学校应对支教教师作出书面鉴定,内容包括思想素质、业务水平、教学内容、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该鉴定将进入本人档案。

六、几点要求

⒈承担选派任务的单位要克服困难,选派优秀教师到新疆支教。各有关单位要对支教任务高度重视,努力克服师资相对缺少等困难,认真研究,慎重选派。

⒉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支教教师的思想工作,解决好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安心支教。

⒊支教教师在援疆期间,要有代表陕西师范大学的形象和水平的意识,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支教任务。

附件:

⒈陕西师范大学第三期赴新疆支教教师选派单位名单

序号

选派单位

选派人数

专业要求

备注

1

外国语学院

1

英语

2

文学院

1

语文

3

计算机科学学院

1

计算机

陕西师范大学第三期赴新疆支教教师登记表

人 事 处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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