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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校内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05     浏览数:

关于调整校内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陕师校发[2008]98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改善我校教职工生活待遇,降低物价上涨对教职工生活的影响,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激发广大教职工更好的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学校决定对现行的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在现行的结构性工资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在校内分配部分增加岗位津贴、基础职务津贴和误餐补贴的发放时限,同时提高基础职务津贴标准;

2、在坚持效率优先和激励功能的同时,进一步体现保障因素,合理调整分配差距,注重公平的原则;

3、在普遍提高在职教职工收入的基础上,适当向待遇偏低类岗位和同类岗位中待遇偏低的人员倾斜;

4、本次校内津贴的调整是学校行为,是学校自筹经费改善教职工待遇的一项措施,分配仍然坚持在岗原则;

5、校内工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理顺,要依据国家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精神另行设计和制定,因此,本次的津贴调整具有过渡性质。

二、调整的内容

1、增加岗位津贴、基础职务津贴和误餐补贴的发放时限

原按月发放的岗位津贴和误餐补贴标准不变,基础职务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发放时限由原来每年发放10个月(2月和8月为带薪休假,不发放),增加为每年发放12个月,寒暑假期间工作不再发放加班费。

2、提高基础职务津贴标准

在原基础职务津贴的类别(教师系列、其它专业技术系列、工勤系列和管理系列)、职务等级、任职年限划分不变的前提下,各系列等级标准均相应增加500元。

调整后的标准见表1—4

表1教师系列基础职务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职务

任职年限

4年以下标准

5-8年标准

9年以上标准

院士

1500

1525

1550

教授

900

925

950

副教授(含博士)

800

825

850

讲师

700

725

助教(含硕士)

650

675

见习期

500

表2其它专业技术系列基础职务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职务

任职年限

4年以下标准

5-8年标准

9年以上标准

正高级

850

875

900

副高级(含博士)

750

775

800

中 级

650

675

初级(含硕士)

600

625

技术员

550

575

见习期

500

表3工人系列基础职务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等级

任职年限

4年以下标准

5—8年标准

9年以上标准

高级技师

700

725

750

技师

650

675

700

高级工

600

625

650

中级工

550

575

初级工(普工)

525

550

见习期

500

说明:

⑴表1、表2、表3、表4中的任职年限是指现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工人等级)的聘任时间,其任职时间按陕西师大聘任的现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起计算。其中属于从校外调入或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按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最初聘任时间起计算年限;

⑵表4中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按学校任命(或聘任)时的时间起计算,属于连任者,则按连任的最初时间起计算;改任非领导职务(调研员)者,其任职年限按担任原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起计算。

⑶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者,在确定基础职务津贴时按职务就高的原则确定。

⑷表中的任职年限按满年计算,满每一个年限段的高限者,计入下一个年限段。

三、其他说明

1、对于未纳入校内岗位津贴分配但属于自筹经费分配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现行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总的原则是所需经费自筹。在本次调整后,如年人均津贴低于机关平均水平的单位,经费可由成本费列支;年人均津贴高于机关平均水平的单位,经费由单位提成部分解决。

2、对于未纳入岗位津贴分配的具有经营性质的校办产业和实行准社会化的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3、对于学校在推进管理模式改革中,实行津贴总额动态包干的单位(图书馆),根据本次校内津贴调整后的情况,参照同类别相应层次岗位人员的增幅,由学校调整核拨包干经费总额。

4、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和教育部绩效工资政策未出台之前,学校决定,暂时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相关精神,对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的职务、职称等情况发放一定的补贴。发放补贴后,原由学校年终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随之取消。待下一步国家和教育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重新制定校内补贴发放办法,届时学校的政策将与国家和教育部的政策并轨。

5、本通知经2008年11月20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6、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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