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及陕西省工伤保险工作相关规定,经与陕西省人社部门沟通协商,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已于2018年12月办理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工作,自2019年1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关于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办理工作的通知》(师人〔2019〕29号),现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事故报告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入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其所在单位应及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简况告知学校社保中心(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在12小时内告知)。
(二)提交材料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至学校社保中心。
(三)工伤认定
学校社保中心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送至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在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由学校社保中心取回《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四)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至学校社保中心,学校社保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协助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二、受理部门
陕西师范大学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社保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点:长安校区校务楼431室
电话:029-85310629
邮箱:shebaozhongxin@snnu.edu.cn
三、认定鉴定机构
工伤认定机构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四、办理流程图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xlsx
附件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xlsx
附件3: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4:西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