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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机关流动岗位人员待遇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4-08-31     作者:     浏览数:

机关各部处: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轮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陕师党发[2004]6号)中关于设立流动岗位的意见,经校务会议2004年7月12日会议研究,对机关各部处所聘流动岗位工作人员待遇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我校正式在编职工聘任至流动岗位者,其国家工资、校内各项补贴等待遇不变;其岗位津贴根据本人条件按照具体规定确定等级后,在该津贴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发放(即按照该标准的90%发放)。

二、凡校外人员聘任至我校机关各部处流动岗位者,其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四部分构成。核定的具体办法是:

⒈基本工资:比照我校同类、同等条件正式在编职工的标准确定。

⒉岗位津贴:根据本人条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⒊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⒋养老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从聘任之日起发放。

四、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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