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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师资补充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0-11-14     作者: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确保我校教学科研事业持续发展,并使师资补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师资补充工作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校的师资补充工作在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财务、资产、教务、科研、研究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师资补充的基本原则

㈠ 学科发展需要。师资补充必须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各院、系的具体规划为依据,有利于学科上水平和持续发展。

㈡ 教学科研并重。师资补充既应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也应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㈢ 优化师资结构。师资补充必须考虑各学科学术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

㈣坚持“三公开”。师资补充工作要公开公正。做到公开岗位、公开招聘、公开答辩。

第二章 师资补充的类型

第四条 人才引进。包括“旗帜型”和“优秀人才”引进。

“旗帜型”人才是指从校外聘用学校急需的,对带动某一学科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级别的学者:两院院士、特聘教授、学科带头或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

“优秀人才”是指从校外聘用学科建设急需的,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员或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和35岁以下的副教授。

第五条 空岗补员。因原有人员调离或筹建新专业等出现教师岗位空缺时,通过校内外招聘方式及时补充。

第六条 常规补充。每年定期有计划的接收选留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应届毕业的博士、硕士、学士充实教师队伍。

第七条 一般调入。原则上限于聘用符合配偶调入条件,且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的配偶。

第三章 师资补充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制定计划。引进“旗帜型”人才按照另外程序进行。

㈠ 每年9月底前各院、系将本单位次年度师资补充计划(师资补充类型、人数、岗位职责、招聘要求)上报人事处。

㈡人事处初审汇总后于10月底以前经提交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㈢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师资补充计划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如住房、经费等。

第九条 招聘宣传

㈠ 人事处通过互连网、报刊、电视等大众传媒及时向国内外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招聘专业、招聘人数、岗位基本要求、待遇、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内容;

㈡ 根据实际需要,人事处可协同有关院、系组成招聘小组有重点地赴省内外进行宣传招聘。各院、系亦可印制包括介绍各学科情况的招聘信息资料,对外进行宣传;

㈢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注意与国内外优秀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他们提供学校招聘信息。

第十条 确立人选

㈠ 应聘者在招聘期内及时与学校人事处或各院(系)取得联系,并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现职、学历、经历以及业务水平、联系方式等情况)和应聘的岗位。

㈡ 各院系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初选名单确定后,报人事处交换意见,并确定出正式候选人。

第十一条 考核实施

㈠ 考核的方式:

正式候选人必须参加由学校或院、系授权的专家组的面试。面试的方式可采用:课程试讲、学术报告、述聘答辩等。

㈡ 考核人员组成:

1.属于引进的优秀人才候选人,须参加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委托院系组织的专家组举行的集中面试;

2.常规补充、空岗补员和一般调入的候选人。须参加由院、系组织的考核(外校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前来时,用人单位可派人外出考查)。考核组由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和院系党政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必要时人事处可派人参加;

㈢ 考核的内容:主要看候选人是否具有担任高水平大学教师工作的基本能力、素质与发展潜力和具备应聘岗位职务的基本条件,并由考核组写出考评意见;

㈣考核结果的使用:

1.用人单位应依据个人材料、考核组考评意见,就是否聘任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

2.对于参与校级面试的引进人才,由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是否聘用、以及聘用待遇,校长或主管校长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补充师资的待遇

第十二条 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教师,分别按《陕西师范大学引进“旗帜型”人才暂行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空岗补员的教师,根据本人的学历、职称、年龄等情况,按照招聘承诺或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常规性补充的教师,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关于接收选留应届毕业生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一般调入的教师不发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其他待遇与校内教师相同。

第五章 合约管理

第十六条 新聘教师在正式上岗工作之前,所在院系应及时与其签定《陕西师范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十七条 “旗帜型”人才或重点学科带头人来校任教后,由校长或主管校长与其签定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享受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待遇的人员,应保证与待遇级别相对应的最短服务期。其中,“旗帜型”的学者为10年,博导为8年,教授为6年,副教授、博士为5年,硕士为4年。对于服务期未满提出辞聘的人员,除应全部退还上述享受待遇外,同时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予以经济处罚。夫妻双方同在本校工作的,另一方必须同时自行联系调出。

第六章 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新聘教师与其他教师一起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规定有试用期的青年教师,试用期满后,由院、系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重点是考核其在试用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的情况。合格者可继续执行聘任合同,否则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并将作为续聘、晋级、职务评聘及岗位、业绩津贴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院系的责任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拟定本单位的师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师资补充计划,上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以任务目标书的形式下达给各院系进行落实。任务书由主管校长与院长(系主任)签字后生效(见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师资补充年度目标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积极、主动的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师资补充任务。

第二十四条 院长、系主任是师资补充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师资补充任务的落实负全责,其完成任务的情况将作为院长(系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对师资补充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全额完成补充师资年度任务的院系主要责任人,按《陕西师范大学引进和培养人才奖励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院(系)进行全校批评与通报。对完成目标任务数低于80%的院(系)取消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资格并建议组织部对其实行诫免。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广泛物色、联系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学校对师资补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经2000年11月14日校务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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