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两条主线、一个根本、一个关键”发展思路落地,加强与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切实提高学校中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激发队伍活力,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国内研修培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国内研修培养工作坚持为学校人才和队伍建设加速发展、高质量发展服务,遵循“聚焦学科、按需选派、突出重点、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国内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或省级示范中小学进行访学(实践)研修、开展博士后合作研究或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章 选派工作
第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开展教职工研修培养工作,对学校确定的重点建设学科以及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派出。校内各单位应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统筹规划好本单位教职工的研修培养和年度派出工作。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品行高尚,身心健康。如有师德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二)来校工作超过一年,综合表现得到所在单位和师生广泛认可。
(三)满足访学(实践)研修、博士后合作研究或攻读博士学位等各类研修培养项目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自确定考核结果起,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六条 选派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自评符合相关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明确推荐意见。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进行鉴定,明确其思想政治水平和师德师风情况,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认定。
(三)审核审批。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学术评价后择优遴选。对于科级及以上干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前须经党委组织部研究同意。
(四)签订协议。正式派出前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研修培养时间、工作任务、待遇保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五)派出培养。学校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根据项目要求按期派出。属于定向脱产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研修培养期间,申请人应遵守研修单位的管理规定,主动维护学校声誉,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研修进展并抄送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待遇保障
(一)教职工研修培养期间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分级聘用、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等方面与校内同类在岗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工资、津贴(基础绩效)等正常发放,奖励绩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有关政策执行。
(二)研修培养期间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产出的科研成果或实践研修经验可作为研修培养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有效依据,并按学校规定享受业绩奖励津贴。
(三)学校原则上每年为西安市外研修培养人员报销2次往返学校至在外研修单位的交通费用和在外期间的住宿费,相关费用应符合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全年累计额度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章 访学(实践)研修
第八条 访学研修指教师赴国内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与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开展合作研究或进行专业课程进修。实践研修指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赴省级示范中小学深入参与基础教育一线教学工作。研修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访学(实践)研修申请人应为我校教师(包括思政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下同),且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报时需认真撰写研修计划,由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并结合学科建设需要,确定研修任务。
第十一条 访学(实践)研修所需培养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参加由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发布的访学(实践)研修项目的,资助办法按项目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访学(实践)研修结束后教师须按期返校工作,确因合作原因需申请延期返校的,应至少于研修结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间所需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延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研修单位出具公函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批,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访学(实践)研修结束后教师须于返岗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或研修总结。其中,参加访学研修的教师还应在六个月内围绕研修内容在全校范围内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
第十四条 访学(实践)研修结束后由所在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考核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经本单位公示后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考核不合格的,须退还学校在研修期间为其提供的各类资助,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学校同类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教师应在访学(实践)研修结束后一周内与学校签订服务年限协议书,履行返校服务义务。访学(实践)研修半年及以下的,返校后服务期为两年,半年以上一年及以下的,服务期为三年,每延期三个月增加半年服务期。
第四章 博士后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博士后合作研究指教职工申请进入国内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本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开展博士后合作研究,期间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等均不转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符合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申请的,由各单位从严把握,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期间,在校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由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至少应承担本单位相应教学科研岗位1/3以上的工作量。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具体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合作研究需要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等待遇,各项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站后应按期返校工作,于返岗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如本人未能达到出站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按期返校的,视为违约,须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博士后出站一周内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年限协议书,履行返校服务义务。开展博士后合作研究两年至四年的,返校后服务期为五年;超过四年的,每延期一年,增加两年服务期。
第五章 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指以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国内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在职研究生,以获取博士学位为目的的学历提升行为。学校优先支持中青年教师报考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相关专业或高水平科研机构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与本专业相关的博士学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由所在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统筹安排推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仅限申报位于西安市的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名牌或强势专业,且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要切实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准确了解其报考、录取和学习情况,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各单位同时以定向培养方式攻读在职研究生各系列人员数量不应超过本单位相应人员类别编制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确因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需要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其他教师,经所在单位审核论证,学校研究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45周岁。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制定工作方案,起草规章制度等政策性文件。
(二)获得硕士学位两年及以上且在本校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近三年在T5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论文或近三年取得下列条件中的任意 2 项:
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论文1篇;
2.撰写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或工作规划1份;
3.撰写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下发执行的政策性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至少于报考单位招生考试报名截止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逾期不予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报考研究生的,学校将不予同意,并根据情况采取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等处理措施。其中,擅自报考统招类别研究生的,考取后须办理离职手续,未达到服务年限和聘任期限要求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对于在五年以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全职返校到岗工作的教师,学校资助科研经费5万元;超过五年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其教学工作量可减免1/3。其中,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在博士课程任务较重的一学年可以申请免除全部工作量,以脱产方式进行课程学习,并享受与同类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但须履行请假手续;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得以脱产方式学习,如需临时参加课程学习,须提前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严禁私自离岗,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能延期。确有需要的,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批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等待遇,各项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在拿到博士毕业证后一周内与学校签订服务年限协议书,履行返校服务义务。返校服务期为五年,每延期毕业一年,增加两年服务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研修培养期间或服务期内辞职、调离,或因擅自外出逾期不归等被学校解聘均视为违约,须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研修培养期间的工资、津贴(绩效)及学校在其研修期间提供的各类资助。教职工在服务期内违约的,还需按未履行的服务期向学校缴纳1000元/月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选派流程、待遇保障(不含科研经费)等参照本办法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政策执行;人事代理、合同聘用人员的研修培养事宜按照其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年11月23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博士)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暂行规定》(陕师人发〔2000〕2号)、《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1号)、《陕西师范大学教师队伍学历提升计划实施办法》(师人〔201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