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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12-11     浏览数: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和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力度,提升流动站建设质量和博士后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陕人社发〔20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扩大规模、规范管理、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绩效导向”的工作思路开展博士后工作,目标是建设一批围绕国家关键基础领域开展研究、产出优秀科研成果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水平流动站,吸引、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打造青年拔尖人才和高水平师资队伍“蓄水池”,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学部、研究院、中心,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负责研究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校长任校博管会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一带一路”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校博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知名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建设、规划、评估和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等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站长一般由流动站所在学院院长(部长、主任,下同)担任,全面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对于跨学院建立流动站的,可由流动站所在学院各推举一名站长。

流动站站长也可由学院学科带头人担任,但须经流动站所在学院院长提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流动站站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由学院院长担任流动站站长的,站长任期与院长任期时间保持一致。

第三章 招收及进站

第七条 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进展和现实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高尚,坚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岗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应不少于三年,一般应有经费较为充足的在研课题。

(三)指导工作投入度高,博士后培养成效好。近三年博士后退站人数超过2人的,暂停招收一年。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招收且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二)项目博士后: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重大委托研究课题主持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招收(或由冠名基金招收)且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指由流动站与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在职博士后:指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在我校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政治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二)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人员,年龄可按规定适当放宽。

(三)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潜力,已具有较高水平的业绩成果,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的岗位要求。

(四)允许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招收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流动站当年招收总人数的20%

(五)申请进站的外籍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宗教等意识形态风险,政治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招收计划的确定

各流动站应结合其科学研究实际需求,制定博士后的年度招收计划,并优先招收学科博士后、项目博士后。招收企业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托我校申报并获批国家资助项目(计划)者可优先进站。

第十二条 招收程序

学校定期发布招收公告,原则上每年分批集中接受进站申请和审批招收博士后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宁缺毋滥,择优招收”的原则,结合学院、流动站的招收计划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明确的接收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批,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博管办上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流动站加大力度招收博士后,丰富博士后招收类型。鼓励依托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招收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外籍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按政策规定为入选人员提供相应配套经费。鼓励承担国家级重大(点)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其招收可不受年度招收计划名额限制,考核按工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依托我校招收企业博士后的省内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及企事业单位等,须向学校支付每年不少于5万元/人的管理费,用于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流动站建设经费。企业博士后的招收可不受年度招收计划名额限制,其研究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招收、考核及管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工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团队建设,促进准聘教师快速成长,学校要求准聘教师进入流动站进行培养。新进校且符合进站条件的准聘教师原则上应进入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合作研究,其合作导师一般应为学校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在岗教师、国家级重大(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国家部委建设的科研团队类项目负责人或学科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所在学院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学院可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博士后人员招收条件、出站条件和薪酬标准,经校博管办审定后开展招收工作。

第四章 在站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应于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学校可按程序为其办理退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全职在站工作,并纳入流动站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与流动站所在学院不一致的,经流动站同意,可纳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将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师德师风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博士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矢志爱国奋斗、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切实提升博士后队伍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促进博士后人员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青年人才。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须与流动站、学院、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聘用合同),其研究成果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研究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是陕西师范大学。

第二十条 流动站须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为其组织开题报告会。合作导师或项目组应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须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考核

(一)中期考核。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满一年,学院和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

(二)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Ⅲ档及以上考核条件要求方可评定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须达到Ⅱ档及以上考核条件要求,具体见《博士后考核条件》(表1)。

(三)准聘教师在站期间的考核按照学校准聘教师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校鼓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申请国际交流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出国(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博士后人员出国(境)须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学院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在申请程序、资助经费、待遇发放及管理等方面参照《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2020号)执行。

1.博士后考核条件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期满达到出站条件者按正常程序办理出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职责的,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在学院和流动站批准后,提交校博管办审批,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准聘教师在站期限与准聘聘期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延期。

博士后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课题,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须至少在站工作满21个月,其在站期间的工资、基础性绩效、科研经费、公寓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停止兑现。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学科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与学校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企业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学校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对于个别开展具有创造性研究工作,取得较为突出成绩,经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委托评审的函件,可在出站前申请参加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安排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学年至少面向本学院师生做一次学术报告,作为出站考核“合格”的参考依据。

各学院可根据需要安排博士后承担教学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但应以科研学术活动为主。

第五章 科研基金申请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科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由学校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人文社科5万元/人、理工科10万元/人,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规定申请。企业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申请进站的本校教职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均须积极申报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等国家各类博士后人才计划(项目),以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各类博士后资助项目。各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积极鼓励、支持并组织博士后人员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部委和省级科研基金项目。

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博士后人才计划(项目)资助的博士后人员,视资助经费情况参照获批国家经费资助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获批各类资助项目后,应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出站流动至校外工作的,一般应在出站前完成项目结题手续,未结题的应在出站前与合作导师协商一致,按学校和项目来源单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是学校为做好博士后工作,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日常生活的专项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根据需求按年申报预算。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条 在站期间的博士后人员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聘用合同),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 薪酬待遇

(一)学科博士后工资、基础性绩效学校比照教师重要一级岗位标准确定。其中,获得国家经费资助的,在资助期限内,其工资、基础性绩效由国家经费支出,标准按《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3104号)确定,学校代为发放,学校另配套5万元/年薪酬予以支持(如遇学校薪酬待遇调整,可同步适当调整)。

校内基础性绩效的80%按月发放,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年度基础性绩效的20%部分。

为进一步激发博士后成果产出,在以上薪酬待遇的基础上,对于在站期间(不含延期)业绩成果突出,通过出站考核且达到Ⅰ档考核条件的发放考核绩效45万元,达到Ⅱ档考核条件的发放考核绩效30万元。

(二)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兑现。

(三)项目博士后薪酬可由项目组与学校协商确定并实行分担机制,学校承担比例不超过50%

(四)企业博士后薪酬由联合培养的企业发放。

(五)博士后人员产出成果不再另行享受学校科研业绩津贴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进入学校流动站的准聘教师,薪酬待遇按照学校准聘教师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其中,获得博士后国家经费资助的,在资助期限内,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学校配套经费,其工资、基础性绩效按现岗位标准或国家经费资助(含配套)就高发放。

第三十三条 除学校发放薪酬外,合作导师可使用科研经费(非事业经费)给予博士后适当配套,与学校待遇叠加。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在站期间应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若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的,应享受与所在学院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科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待遇。若博士后人员超过规定出站期限未出站的,其子女不再按学校在编教职工子女的政策对待。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学科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提供公寓住房,住房标准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入住期间收取相应的押金。博士后人员工作到期时,须交还学校为其提供的公寓住房,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完好;如有丢失、损毁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赔偿。

若因学校房源紧张,无法分配公寓住房的,则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学校发放的租房补贴。

企业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住宿问题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按学校政策规定享受工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其中,企业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负责提供。

第三十八条 学科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待遇,其延期期间的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比照其工作期满前一个月的岗位标准确定)由所在学院、合作导师协商解决,按程序从学院年终奖酬金或相关科研项目中列支,原则上须在延期前一次性转入学校,否则学校按退站处理。

第七章 出站与发展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和流动站提出书面出站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和流动站为其组织出站考核,考核合格且经校博管办审核并报省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出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师德师风好、较好的完成工作职责且符合学校相关岗位聘用条件者,可按程序参加选聘,经学校审批,通过者出站后聘为学校教职工,未通过者办理出站、离校手续。特别优秀者,可按人才工作相关程序引进。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入选博士后海外引才专项、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B档)、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计划(项目)或主持国家自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师德师风好、工作认真踏实、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主动融入团队且符合准聘教师岗位聘用条件的,在站期间(不含延期)可按程序申请准聘教师岗位,经学校审批,通过者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准聘起始日期按入站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超过6年的;

(十)超过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仍未通过出站考核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人事关系等退回档案所在单位或转至地方人才交流中心,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有关经费并赔偿相应违约金,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

第八章 评估及激励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流动站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后综合评估活动,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为规范和加强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校内检查评估,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合作导师,学校开展优秀博士后、优秀合作导师、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表彰活动。

(一)对于在站期间(不含延期)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好,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完成工作职责,业绩达到Ⅱ档及以上考核条件的博士后,可参与评选“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通过后学校授予其荣誉称号,并在选聘教学科研人员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于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好,培养的博士后能按期出站(不含延期,下同)的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可为其计算博士后指导工作量,并在当年发放年终绩效时予以兑现。其中,对于培养博士后成绩突出的合作导师(近三年培养不少于2名业绩达到Ⅱ档及以上考核条件且按期出站的博士后),授予其“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称号。

(三)对于在全国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中获评优秀,或近三年招收博士后人数位于学校所有流动站招收人数前15%且培养不少于9名业绩达到Ⅱ档及以上的博士后的流动站,授予其“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称号,并为流动站依托单位划拨2万元博士后管理经费。

以上评选指标在表彰后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流动站建设成效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于新设流动站或“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依托单位按规定予以奖励,对于近三年招收博士后人数位于学校所有流动站招收人数后40%且少于6人的流动站,学校扣除其依托单位(含共建单位)当年年终绩效流动站建设项目得分。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1023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陕师校发〔202090号)同时废止。现有师资博士后全部出站后,《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1367号)及其相关规定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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