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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资博士后是学校师资补充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为师资补充“蓄水池”的作用,加大吸引优秀博士来校工作的力度,加快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将博士后队伍建设成支撑学校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学术骨干力量,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陕西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作为师资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平台,将教师聘用制度与博士后工作制度进行有机结合,激励青年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脱颖而出,在学校教学科研中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遵循“提高门槛、规范管理、保障待遇、加速流转、重在质量”的工作方针,比照选拔教学科研人员的标准和程序招收。对已经进校开展工作且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在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亦可转为师资博士后。

第二章 招收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凡校内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院(中心)均需按照学校年度师资补充计划招收师资博士后。凡与校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学科方向相近的学院(中心)原则上也需按照学校年度师资补充计划招收师资博士后。

第五条 凡海内外高水平大学(含科研院所)毕业、且有志于到陕西师范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事关系能够转入学校并全职工作的优秀博士均可自愿申请。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人须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课堂教学能力。具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及以上期刊(以我校公布的期刊认定办法为标准)上发表有高水平学术论文(署名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具有在国外本学科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产出的高质量业绩成果。

(二)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好,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人员应具备运用一门外语开展学术报告的能力,至少能运用外语阅读和撰写专业论文;同等条件下,GRE、托福、雅思等外语成绩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研修要求者优先考虑。

(四)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3年,且年龄不超过35岁。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的招收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校发布当年师资补充计划,凡符合师资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向各学院(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考察。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相关单位按照当年学校师资补充计划要求和程序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考察。

(三)学校审批。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并提交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协议签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负责与师资博士后签订《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人事科负责办理师资博士后入站及报到手续。

第八条 在站其他类型博士后,若符合师资博士后招收条件,可以申请转为师资博士后,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具体意见,并提请学院(中心)按补充教学科研人员程序组织考察,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

(三)学校审批。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并提交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认。

(四)协议签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负责与转为师资博士后的人员签订《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履行《协议》,主要完成以下工作职责:

(一)科研任务

理工科原则上至少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到1项国家基金项目;且原则上被SCI收录的论文不低于4篇(其中在本学科SCI一区刊物上发表1篇)。

人文社科至少须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到1项省部级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特别资助或一等资助);且原则上至少有3篇论文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1篇)。

如确属具有其它在本学科公认的标志性成果、奖项、专利等或做出在所在学科较之其他博士后无法比拟的优秀科研业绩,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以上成果师资博士后本人署名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

(二)教学任务。注重自身教学能力的提高与培养,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平均每年至少36计划学时)及社会服务工作。

(三)其它。积极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与考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实行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相关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合作导师共同管理和分工协作的工作模式。

第十一条 所涉及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工作档案。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应负责为师资博士后建立工作档案,做好师资博士后日常管理及服务。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相关单位应结合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单位师资博士后工作方案。

(三)做好工作指导。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负责对师资博士后的教学科研能力、职业发展规划、团队合作精神和承担公共服务工作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的在站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所确定的合作导师原则上应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且研究经费充足。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考核的类型。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分为两种: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的时间。中期考核在师资博士后进站一年时进行;出站考核在师资博士后出站时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的责任主体。

中期考核。以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主组织专家组对师资博士后进站一年的工作进行考核。

出站考核。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拟补充学院(中心)按照《协议》及教师岗位要求对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的内容。

主要包括师资博士后师德学风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承担社会服务与公共责任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责任主体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每位师资博士后做出评价、考查。

考核内容与等级适用于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符合教学科研人员岗位工作要求但符合其他类型博士后考核要求的,终止其师资博士后身份,停发相关待遇并调整为其他类型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

出站考核。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并完成岗位职责后,由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拟补充学院(中心)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在良好及以上者,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确认,通过后正式聘任为学校教师。

第七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日常经费。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经费为3万元,仅限在站期间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启动费。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启动费人文社科为2万元,理工科为3万元,一次性建户发放,仅限在站期间使用。

第二十一条 待遇标准。师资博士后待遇实行年薪制,每年12万元(含2万元租房补贴,比照教学科研系列副高一级岗位待遇),按12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如遇学校津贴调整,可同步进行调整)。师资博士后待遇所需经费实行三方分担机制,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实施,待条件成熟时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同时,师资博士后唯一署名单位为陕西师范大学的科研业绩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待出站正式转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后,一次性发放。未转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者,不再另行发放科研业绩津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待遇。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在博士后公寓中安排,转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后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在职教职工住房政策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其他待遇。师资博士后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子女上学、住房公积金、医疗方面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待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由师资博士后转为学校教师的人员不再实行预聘制。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条件进入我校教师队伍的外籍博士后,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研究,相关招收程序等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3年10月18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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