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